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缴纳规则及备案手续
根据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的决定,2015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税等几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为确保政策顺利落地,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80号公告”)对计税价格的计算、备案手续办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80号公告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口径,明确了涉税事项办理手续。对于饱受争议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处理,80号公告并未如实践中期待的那样做出免征或至少部分免征的优惠,而是再次声明了相应的缴纳规则。
本期资讯,明税概述了8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并给予评析。
不同被投资主体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的个税缴纳规则
表A:以是否上市及是否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区分
适用主体 | 特别条件 | 税务处理 |
非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实行查账征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 个人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备案 |
非上市且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无 | 20%(当期一次纳税) |
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 持股>1年 | 0 |
1个月<持股≤1年 | 10% | |
持股≤1个月 | 20% |
表B:以“股份制”区分
适用主体 | 特别条件 | 税务处理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 不征 |
有限责任公司 | 溢价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 | 实践中存在大量争议,多地税务机关不再考虑资本公积来源(原始股东投资or新股东溢价增资) |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计税价格确定的方法及顺序选择
80号公告规定,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这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流动性较强,容易在公开市场获得其公平市场价格。
对非上市公司,80号公告明确了确定公平市场价格的方法及方法选择的顺序,即“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非上市公司的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一般参考个人取得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
备案手续办理的时限要求及须提供的资料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涉税事项 | 主要资料 |
股权奖励分期缴税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
转增股本分期缴税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实施日期
80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作者:明税律师事务所 并购税务部。